IPRdaily導讀:若商標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組合而成,如果可以從整體上實現與地名的區分,即不應被認定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江蘇園博園”
“貴州歡迎你”
“哈爾濱小麥王”
……
你見過這樣
含有地名要素的商標嗎?
這些商標
是可以注冊的嗎?
小編帶你們一起看看
這些商標都怎么樣了
案情簡介
2020年,江蘇園博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申請了第45257837號“江蘇園博園”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枚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為由,駁回了該枚商標的注冊申請。
基于同樣的理由,在另一起案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第50675674號“我在貴州等你Welcome to Guizhou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
不能獲準注冊的原因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這兩個案子中,商標所包含的“江蘇”、“貴州”為我國省級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地名本質上是一種公共資源,不當注冊可能造成商業化壟斷。
兩案中,原告均主張訴爭商標整體上形成了明顯區別于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形成了明顯區別于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因此,法院對原告的此項主張均未予支持。
包含地名要素商標獲準注冊的條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指出,若含有地名的商標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的,可以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
(1)訴爭商標僅由地名構成,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
(2)訴爭商標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分的;
(3)訴爭商標包含地名,整體上雖不能與該地名相區分,但經過使用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之區分的。
在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哈爾濱小麥王”啤酒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已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哈爾濱啤酒的系列產品之一,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同時,基于“哈爾濱”商標在啤酒商品上已經積累的商譽,“哈爾濱小麥王”與哈爾濱啤酒公司系列品牌的產源指向關系一致,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產源上的錯誤認知,因此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由此,若商標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組合而成,如果可以從整體上實現與地名的區分,即不應被認定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陳葉簡 審三庭